(2017)津0116民初2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3、尚某等与张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3,尚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620号原告:张某3,男,194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尚某,女,194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宁津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女,200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外国语学院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学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孟某(张某1之母),汉族,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待岗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某2,女,200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外国语学院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学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孟某(张某2之母),身份同上。原告张某3、尚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张某3、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3、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3、尚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