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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燕与王雨恒、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王雨恒,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锋(受刘燕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雨恒,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10725-3,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49,51四楼。法定代表人:陆洪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王雨恒、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燕于2017年6月23日以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61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