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全某,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6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全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尹光男、朱香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