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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长淳与崔寿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淳,男,朝鲜族,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寿龙,男,朝鲜族,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延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2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长淳收到被执行人给付4000元并同意放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李长淳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