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军生与张希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生,张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生,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希海,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军生与被执行人张希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