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竹贵食品经营部与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竹贵食品经营部,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267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竹贵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环南路777号“渝西食品街”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895517XY。投资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25720T。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竹贵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竹贵食品经营部诉称,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产品购销往来业务关系,被告授权原告为重庆市永川区域的特约经销商。截止2016年12月,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保证金、预收货款和代垫市场促销费用等共计224845.73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前述款项,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保证金、预收货款和代垫市场促销费用等款项共计224845.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2016年1月1日签订《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全渠道、传统渠道经销商经销协议》,该协议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同时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被告约定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