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浩杰、杨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浩杰,杨秀芹,崔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浩杰,男,199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芹,女,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崔鹏飞,男,1989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街道南环路西段。负责人:王中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娜,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浩杰与被上诉人杨秀芹、原审被告崔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浩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已和杨秀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浩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浩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为210.5元,由原告杨秀芹(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牛浩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芈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