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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厚敬与许厚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厚敬,许厚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461号原告:许厚敬,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许厚靖,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许厚敬与被告许厚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许厚敬因与被告许厚靖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厚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厚敬负担。审 判 长  张瑞群人民陪审员  肖小梅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