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云云与被告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云,张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260号原告:高云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托克旗。被告:张永强,男,40岁,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高云云与被告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强偿还原告高云云借款本金44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被告张永强向原告高云云借款443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无果后,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云云提供的被告张永强的信息不准确,根据其提供的信息,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地址,也拒不交纳公告送达费用,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云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