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小华非法采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华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24号罪犯唐小华,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单项表扬2次。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唐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其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华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品珍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