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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宝凤、李忠义与王永利、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凤,李忠义,王永利,吉林省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凤,女,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抚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义,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利,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审第三人:吉林省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镇江沿村。法定代表人:许崇尊,系经理。张宝凤、李忠义与王永利、吉林省矩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后,张宝凤、李忠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元,退还上诉人张宝凤、李忠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