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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代建与杨清海刘伟刘静刘仕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代建,杨清海,刘伟,刘静,刘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周代建(又名周健),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刘仁国(特别授权),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清海,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静,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仕发,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周代建与被执行人杨清海、刘伟、刘静、刘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云0625执4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清海、刘伟、刘仕发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协商达成给付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清海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仕发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缪文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