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应民与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辉,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田西京,杜双玄,蔡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06-1号申请执行人马荣辉。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田西京。第三人杜双玄。第三人蔡景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应民与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9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第三人田西京、杜双玄、蔡景莲系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实际认缴出资,致使被执行人债务无法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田西京、第三人杜双玄、第三人蔡景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田西京、杜双玄、蔡景莲应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8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张应民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