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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凯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298号被执行人刘凯斌,男,1967年6月26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执行人刘凯斌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凯斌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凯斌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凯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东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