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全贵诉杜红军、郭书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贵,杜红军,郭书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全贵,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红军,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书园,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王全贵诉杜红军、郭书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红军、郭书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全贵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健& # xB;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 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