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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伍建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481刑更4号罪犯伍建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2)耒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伍建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25日,罪犯伍建生被本院逮捕,刑满日期为2018年1月24日。2017年6月20日,罪犯伍建生的儿子伍某某以罪犯伍建生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对罪犯伍建生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申请人伍某甲向本院提交的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鉴字(2017)第86号罪犯病情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伍建生患有1、脑梗死、脑萎缩(脑积水);2、高血压3级,左侧肢体偏瘫,生活自理困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本院认为,罪犯伍建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伍建生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十四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