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维军与高维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军,高维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788号原告:高维军,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高维杰,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高维军与被告高维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高维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高维军负担。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