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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礼福军诉被告马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福军,马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859号原告礼福军,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马继刚,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礼福军诉被告马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王铁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洁坤、人民陪审员冯健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礼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马继刚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用载重汽车(辽A-****)作为抵押物,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2分,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至今已36个月,本金利息已达17.2万元,考虑被告还款能力,现原告放弃2.2万元利息,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利息共计15万元。被告马继刚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继刚于2014年1月9日从原告礼福军处借款10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提供本人一辆货车用于担保,车牌号为辽A-****。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其余利息2.2万元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继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被告马继刚未到庭应诉和答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继刚从原告礼福军处借款10万元之事实属实。被告马继刚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不仅是失信表现,而且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应按约定给付利息。关于原告礼福军自愿放弃2.2万元利息,是其自愿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礼福军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马继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铁刚审 判 员  杨洁坤人民陪审员  冯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