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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9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欧普莱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艾诺斯塑胶地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欧普莱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艾诺斯塑胶地板有限公司,陶龙伟,吴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9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0361930-1,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99号。法定代表人尹家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良华,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毛科建,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常州市欧普莱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0437-9,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镇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龙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常州市艾诺斯塑胶地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6898-4,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法定代表人陆兴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陶龙伟,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吴建红,女,汉族,1967年1月8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常州市欧普莱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艾诺斯塑胶地板有限公司、陶龙伟、吴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本市横林国际地板城B12幢108、121号的不动产,拍卖成交款已交付了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商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凯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