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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宇航、张政申请执行王宾、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航,张政,王宾,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刘宇航,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六委***组。申请执行人张政,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学府小区*楼2门。被执行人王宾,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开发商,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花园新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人防小区后院*楼。法定代表人王宾,总经理。刘宇航、张政申请执行王宾、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6)黑0125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