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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焦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19号被执行人焦健,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焦健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焦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及对外投资记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京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徐 超审 判 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作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