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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民法院、于志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于志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负责人:黄鸿义,职务:院长被执行人:于志齐,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列当事人盗窃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茌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