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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文仙与王庭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文仙,王庭良,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文仙,女,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庭良,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榆社县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榆社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泰新东街5号综合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何君,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学,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文仙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榆社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文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文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岳文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睿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