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基林、张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基林,张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基林,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张旦,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南省内乡县。申请执行人程基林与被执行人张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鄂0691民初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张旦向申请执行人程基林赔偿各项损失费27043.65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程基林与被执行人张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