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艳凤与杨继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凤,杨继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凤,女,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杨继双,男,住通榆县开通镇。刘艳凤与杨继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艳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