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顺家与张仁涛、刘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家,张仁涛,刘绍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69号原告:王顺家,男,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芳,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涛,男,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刘绍海,男,住大连市。原告王顺家与被告张仁涛、刘绍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顺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顺家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