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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居则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则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则燕,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3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则燕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则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居则燕在已婚的情况下在高邮市“微服务”微信平台发布启事称自己已离异欲征寻结婚对象,其后两人交往。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居则燕为满足个人私欲,仍向被害人夏某隐瞒上述情况,并以过生日办酒、为母亲治病、生病需要看病费用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现金28500余元、铂金项链1条、捷马牌电动自行车1辆,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4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则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则燕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居则燕在已婚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2日在“高邮微服务”平台发布征婚启事虚构本人为离异的婚姻状态欲寻求结婚对象,被害人夏某通过上述征婚启事与被告人居则燕联系并相互交往。被告人居则燕明知自己婚姻状况且其不可能与夏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为满足个人私欲,仍向被害人夏某隐瞒上述情况,并以过生日办酒、为母亲治病、生病需要看病费用等为由,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现金28500余元、铂金项链1条、捷马牌电动自行车1辆,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400余元。被告人居则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追回铂金项链、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居则燕的供述、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夏凤、戴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屏幕截图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取款录像光盘、银行卡交易明细、婚姻登记证明,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高邮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书,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居则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居则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居则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亚春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人民陪审员  任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