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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温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温雪,周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2501号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号佳程广场*座**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温雪,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志富,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温雪,周志富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899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雪,周志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一十五万六千八百八十九元八角八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08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温雪,周志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分三次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雪,周志富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人名下存款合计始终未超过3300元,与执行标的相差悬殊,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在外地且下落明白,故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温雪,周志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温雪,周志富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骏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