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秋霞、曾屈岚等与喻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霞,曾屈岚,曾小岚,曾畅,喻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第360号原告:曹秋霞,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曾屈岚,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曾小岚,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曾畅,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代收执行款项。被告:喻亮,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通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秋霞、曾屈岚、曾小岚、曾畅与被告喻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润楠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193202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喻亮承担损失不足部分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7日19是44分,喻亮驾驶湘A×××××小型客车沿沅江市巴山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联想电脑前时,与由北往南斜穿横过公路、曾建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自行车又与西往东傅涛驾驶的轻便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曾建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认定,喻亮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曾建成承担同等责任;经查,喻亮驾驶湘A×××××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原告损失明细如下:1、死亡赔偿金187704元;2、丧葬费26944元;3、精神抚慰金30000元;4、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费用2823元;5、交通费700元;6、车损300元。被告喻亮辩称:请法庭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辩称:原告索赔要求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定;本案喻亮正常行驶,死者曾某横穿马路与喻亮的车相撞,曾建成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本案另一当事人傅涛应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所支出的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曹秋霞、曾屈岚、曾小岚、曾畅共计186987.4元。(汇款帐户户名: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9×××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该款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返还被告喻亮垫付医药费3508.6元。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均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633元,被告原告曹秋霞、曾屈岚、曾小岚、曾畅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龚 攀人民陪审员 曾雪军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