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红、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高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高庆国,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红与被执行人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栋执行员 刘冰执行员 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