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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阙荣德盗窃、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阙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25号罪犯阙荣德,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荣德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阙荣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阙荣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955分,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阙荣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荣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