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德云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德云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061号之一原告:山西德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闫智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红龙,男,1976年1月30日,汉族,系山西德云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焕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娥,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德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万和利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