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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春明与白银八根娜(白福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明,白银八根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程春明,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男,1985年9月12日,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申请人程春明与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456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春明于2017年1月9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给付执行款77500.00元执行费1063.00案件受理费1738.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