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文、闫佳伟与岑升达、吴昌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闫佳伟,岑升达,吴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闫文,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闫佳伟,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岑升达,住址呼和浩特市,现在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昌龙,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闫文、闫佳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岑升达、吴昌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1刑终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岑升达现在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17年7月10日,连带赔偿责任人吴昌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岑升达、吴昌龙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申请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51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令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