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88号原告: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马村镇康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张胡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清,男,该单位副总经理,住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太华路丹峰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准,男,该公司干部,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南一巷11号兴安苑西11楼5-10号。原告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9元,减半收取3249.5元,由原告山西省高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冯 攀书 记 员 马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