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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在韩麻营镇财政所的存款账户9075元扣划至隆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户名: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