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焦利明与高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利明,高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52号原告焦利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福臣,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利明与被告高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福臣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北山根村8组的房屋四间、门房四间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福臣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北山根村8组的房屋四间、门房四间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高福臣负责管护,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变卖,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