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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单文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文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574号罪犯单文虎,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初识字,住江苏省响水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4年3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盐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单文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左赡养费人民币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06年7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9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5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单文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单文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文虎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单文虎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单文虎对于原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单文虎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文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