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程丽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程丽珍,杨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89713W。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丽珍,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西云,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40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丽珍、杨西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347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