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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裴显友与张哲平、封厚全、苏友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显友,张哲平,封厚全,苏友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053号原告:裴显友,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君,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裴显友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哲平,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重庆伟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厚全,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友德,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显友诉被告张哲平、封厚全、苏友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对其双眼需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显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显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裴显友、被告张哲平、封厚全、苏友德各承担617元。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文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