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振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代表人:姚峰,行长。被执行人:张振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振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