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长龙、乐元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长龙,乐元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2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039466P。法定代表人翟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长龙,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乐元美,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长龙、乐元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公证处于2014年11月04日制发的(2014)渝证字第51169号公证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礼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