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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248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贺某,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丹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