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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钱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6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大学本科,立德派出所原户籍民警,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6年3月2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宋向前、孟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5日晚,申某2(另案处理)与任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王振伟住处将受害人宋某某轮奸。同年9月19日,申某2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但一直未被抓获,2013年夏天,因申某2务工所在工厂要求必须登记身份信息,同年8月1日,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其父亲申某1(另案处理)利用已死亡人员“赵某2”的身份信息,帮申某2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办理此张身份证时,申某1仅提供了申某2照片,并未提供“赵某2”户口本及其他必备证明材料。当时,被告人钱某某系亳州市公安局立德派出所户籍民警,其违反相关居民身份证办理规定,在未核实“赵某2”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网上逃犯申某2办理了“赵某2”的身份证,使申某2得以长期潜逃。2015年11月19日晚上21时,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鹏翔针织厂进行摸底排查,发现一名男子神情慌张,自称叫“赵某2”,经进一步询问后,其露出破绽,称自己的真实身份叫申某2,民警遂将其抓获归案。2016年4月19日,申某2因犯强奸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认定钱某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钱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晚,申某2与任小龙在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王振伟住处将被害人宋某某轮奸。同年9月19日,申某2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但一直未被抓获,2013年夏天,因申某2务工所在工厂要求必须登记身份信息,同年8月1日,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其父亲申某1(另案处理)利用已死亡人员“赵某2”的身份信息,帮申某2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办理此张身份证时,申某1仅提供了申某2照片,并未提供“赵某2”户口本及其他必备证明材料。当时,被告人钱某某系亳州市公安局立德派出所户籍民警,其违反相关居民身份证办理规定,在未核实“赵某2”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网上逃犯申某2办理了“赵某2”的身份证,使申某2得以长期潜逃。2015年11月19日晚上21时,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鹏翔针织厂进行摸底排查,发现一名男子神情慌张,自称叫“赵某2”,经进一步询问后,其露出破绽,称自己的真实身份叫申某2,民警遂将其抓获归案。2016年4月19日,申某2因犯强奸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赵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现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扣押(卷中系复印件,该身份证在本院(2016)皖1602刑初826号申某1窝藏案中已处置)。2、相关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3月3日,立德派出所已经将赵某2的身份信息注销,立德派出所因为户籍室搬迁,未找到2013年8月份办理身份证的发放身份证花名册及其他材料。钱某某其本人数字证书平时由其本人保管,其他人无钱某某数字证书、用户名密码,无数字证书或用户名密码无法以钱某某的名义受理业务。3、赵某2等人的户籍办理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证明,赵某2领证时间2013年8月1日17:53,受理人:钱某某,收件人:申某1。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申某2因为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在逃,2015年11月19日被江苏武进区公安局湖塘派出所抓获。5、刑事判决书证明,申某2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6、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法规证明,钱某某办理赵某2身份证的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7、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23日,钱某某被立案侦查,同年3月29日经电话通知钱某某,钱某某及时到案并如实交待,于当日被取保候审。8、钱某某的公务员登记资料证明,2013年,钱某某系亳州市公安局立德派出所户籍民警,公务员编制。9、钱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信息证明,钱某某的基本情况。无前科。10、证人申某1的证言证明,其为了帮助儿子申某2逃避打击,2013年7、8月份,利用本行政村已经死亡人员“赵某2”的身份信息为申某2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当时办理身份证的民警是立德派出所的钱某某,钱某某没有要求其出具户口本,带照片的行政村证明等材料,简单询问了赵某2父母的名字之后,在电脑上查了一下赵某2的信息,然后就直接让申某2去照相了,照过相之后,钱某某就直接办理了。其与钱某某没有经济上的往来。1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自己任立德派出所所长,钱某某和刘某1是所里的户籍民警,有一个协警薛某负责协助办理户籍业务。但是2013年初,上级要求必须由正式民警办理户籍业务,薛某就被调到外勤了。钱某某的丈夫是蒙城县公安局的,钱某某一般会在周五的下午回蒙城。在自己的印象中,2013年8月1日(周四,办理赵某2身份证之日),钱某某应该没有写过请假条。1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自己是立德派出所的协警,自己曾经使用过吴某、程某,董某的用户名和密码办理过户籍业务,但是在钱某某和刘某1来到所里之后,自己就不办理了,自己只负责发放身份证之类的工作,后来,自己调到外勤了。钱某某的用户名和密码没有对自己说过,自己不可能用钱某某的用户名和密码帮助别人办理身份证。自己和申某1不熟悉,只是知道这个人。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自己任立德派出所户籍民警,但自己是B岗,就是说,只有钱某某请假时,自己才负责办理户籍业务,钱某某到所里上班后,工作比较仔细,钱某某开始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办理业务后,派出所就她一个人办理户籍业务,不让别人插手。14、证人申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时候,自己办过一张身份证,但是因为自己犯了罪一直不敢用。2013年的时候,父亲申兴厂带自己到立德派出所又办理了一张名为“赵某2”身份证,在自己的印象中,自己就去一个婚纱摄影的照相馆照了一张相片。没多久,父亲申兴厂就把身份证快递给了自己,自己在江苏务工的工厂用的是“赵某2”的身份证。在办理过“赵某2”的身份证后,直到自己被抓,一直都用赵某2的名字,遇到检查,自己就把赵某2的身份证拿出来给检查的人看。1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自己经营的阳光恋人婚纱摄影照相馆确实帮立德派出所照相,主要是户籍业务使用的照片。16、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立德派出所确实存在村干部代替村民办理身份证的情况,当时,自己在外地,没有回来,结果身份证也被办下来了。1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自己曾经在2013年7、8月份到立德派出所为村民郝某补办过身份证,当时派出所的户籍民警是个女同志,不知道叫什么。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申某2的母亲,自己对办理赵某2身份证的事情不知情,发现这张身份证后,自己就送到谯城分局刑警大队了。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赵某2”(申某2)的工友,自己与赵某2不熟悉。20、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申某2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鹏翔针织厂务工时用的是“赵某2”的身份。21、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自己在亳州市公安局立德派出所任户籍民警,主要职责为:居民身份证办理,出生人口入户,死亡人口登记,户籍项目的更正,户口迁移等。2013年7、8月份,能办户籍业务的民警有自己和民警刘某1,协警薛某也能办理,但是薛某后来调到外勤了。根据相关规定,协警薛某是不能独立办理户籍业务的。对于2013年7、8月份“赵某2”的身份证办理情况,自己记不清了。22、辨认笔录证明,申某1经辨认后明确指出钱某某就是为其办理“赵某2”身份证的民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钱某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钱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车海三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二○一七年六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