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忻亚珍与慈溪市华之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黄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亚珍,慈溪市华之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黄佳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57号之一原告:忻亚珍,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华之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25696T法定代表人: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佳杰,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忻亚珍与被告慈溪市华之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黄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忻亚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亚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9490元,减半收取计9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745元,由原告忻亚珍负担。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