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左荣、王崇媛、李永波、左某与李洪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荣,王崇媛,李永波,左某,李洪昌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2037号原告:左荣,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王崇媛,女,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李永波,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左某,男,200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昌,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左荣、王崇媛、李永波、左某与李洪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左荣、王崇媛、李永波、左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荣、王崇媛、李永波、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荣、王崇媛、李永波、左某负担。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宋纪平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