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156号罪犯黄金,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赣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金犯故意杀人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28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