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辛家兵、王从君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辛家兵,王从君,辛家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再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家兵,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从君,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家美,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系王从君妻子。以上二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辛家兵因与被申请人王从君、辛家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辛家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辛家兵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皖11民申7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辛家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文文、黄国超,被申请人辛家美及王从君、辛家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家兵申请再审称:1、诉争房屋系申请人所有,是申请人于2002年对旧房翻修时加盖的二层房屋,系自建房,并于2004年3月18日申请补办房产证,当时南门办事处南桥社区委员会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了同意上报的意见;2、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检查登记表、保证书、安徽省代收罚款收据等并不能证明诉争房屋是辛家美所建。请求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