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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书华与兴化市碧海云天洗浴会馆、吕志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华,兴化市碧海云天洗浴会馆,吕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华。被执行人:兴化市碧海云天洗浴会馆。经营者吕志俊。被执行人:吕志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华与被执行人兴化市碧海云天洗浴会馆、吕志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180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