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兴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兴,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兴,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兴、张艳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张艳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