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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兴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兴,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兴,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兴、张艳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张艳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